各班级: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财教〔2020〕15号)、《宁波大学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宁大政〔2015〕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开展2022-2023学年本科学生资助对象动态认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定类型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分为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两类。
(一)特殊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 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 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2022-2023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于9正式启动,2023年3月将按照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认定的一般程序:学生本人申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核确定→学生资助对象建档。
今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采取通过学校“本科生资助对象认定”系统认定审核,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复核的方式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
学生登陆宁波大学网上办事大厅,在“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板块中,自愿如实填写《宁波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对其提供的家庭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本人书面承。
(二)班级认定
班级认定评议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初步认定学生资助对象的类别,班级内完成公示,并在系统中通过,提交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资助对象名单给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班级认定评议组(班主任为评议小组组长,评议小组由班主任、班级主要干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不参与贫困认定的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组评议小组成员总人数的1/2)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初步认定学生资助对象的类别,将评议结果登记《宁波大学海洋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附件二)并以适当的方式在班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班主任在申请表、记录表签字,将纸质申请表、佐证材料复印件、评议记录表送至学工办306崔老师处汇总。
(三)学院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组在系统中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并核实确认学生资助对象的类型,在系统中通过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资助对象。
(四)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复核
由学院组织已认定学生登录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进行信息填报,学院在平台系统完成审核提交。
三、注意事项
各班级应对认定工作高度重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作学生资助对象认定:
1.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2. 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 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二)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院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纸质版《主动放弃资助声明》文档签字确认后学院存档,并将电子扫描件提交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存档。
(三)纸质版《申请表》中的各环节必须为手写签字。
(四)《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共享的大数据外,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五)班级于9月18日前完成班级认定工作,9月19日12:00前提交纸质材料(申请表、佐证材料、评议记录表)至海洋学院东楼306崔老师处。
联系人:崔浩亮
联系电话:0574-87600357/695983
附件1:宁波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附件2:海洋学院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
附件3:认定依据和类型
附件4: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系统使用指南
附件5:本专科学段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培训手册
海洋学院学工办
202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