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住宿管理是学校日常教育和管理的重要环节,为切实加强学生住宿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平安和谐、整洁有序、健康文明的学生住宿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在甬高校大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宁波大学学籍的非定向全日制学生和其他按规批准入住校内宿舍的学生。国际学生住宿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学生校内住宿安排与缴费
第三条 凡具有宁波大学学籍的非定向全日制学生,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其他需要安排住宿的学生由学院提出,后勤管理处视房源等情况研究决定。
本科新生入学前,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将按本科新生录取人数统一分配房源给各学院,各学院按所给房源分配本科新生床位,并向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反馈最终分配名单。
研究生新生入学前,通过迎新系统确认是否校内住宿。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将按系统确认住宿的研究生新生人数统一配置各学院选房房源,研究生新生按规定时间参与线上选房,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选房情况生成最终名单。确认不住宿的研究生新生线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新生报到后,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按实际入住名单对学生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未报到新生床位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收回并用于合理调配。
第四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所属学院所在校区相对集中住宿,特殊情况按学校划定区域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房间和床位入住,不得擅自变更房间、床位,不得转租、转借。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宿舍者,应在每年6月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按规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因专业分流、宿舍改造等需要开展的寝室搬迁调整工作,服从学院及宿舍管理部门安排。
第五条 学生住宿严格按照省市有关部门文件与收费许可规定收费。住宿学生须在指定时间前(一般为每学年开学前两周)通过网上缴费或者银行代扣其中的一种方式足额缴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前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可予以缓交。学生未按要求足额缴纳住宿费的,在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到计划财务处完成补交。
第六条 非学籍生(含旁听生)原则上不安排校内住宿。确需在校内住宿的,应向所在学院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入住。
第七条 已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不再安排住宿。
第八条 本校应届毕业生考入本校研究生的或申请到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原则上可在每学年末向被录取专业所属学院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提前提出入住申请,由后勤管理处视房源情况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入住。在正式入学报到之前,入住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校相关住宿管理规定及其它校纪校规,个人安全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条 寒暑假有留宿需求的学生应在学期末向所在学院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提出假期留宿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留宿。未经批准留宿的学生不得在校留宿、不得提前返校住宿。留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相关住宿管理规定及其它校纪校规。
第三章 校内住宿学生教育和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相关住宿管理规定,主动学习住宿管理相关条例。各学院对于首次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要加强教育和管理,签订入住学生宿舍管理规章制度知情书。学生因不遵守相关宿舍管理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要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按时回宿舍就寝。学校规定周日至周四归宿时间为22:30,周五、周六及节假日期间归宿时间为23:00。确需“晚归晚出”或不归的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按规定时间归宿或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情况确定为“晚归晚出”或不归的,按校纪校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加强住宿学生日常行为管理。住宿学生应遵守学生宿舍门禁闸机相关制度,应自觉有序逐一刷脸或刷卡进出楼宇,不得翻越闸机,不得转借或借用他人校园卡刷卡进出。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楼内秩序,保持安静。不得在宿舍和楼道内踢球、打球、高声喧哗、高声播放音乐或进行其他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活动。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宿舍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经营活动。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异性宿舍。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十三条 加强住宿学生安全教育管理。住宿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宿舍内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除寝室安装及学习类电器外其他影响寝室安全的违禁电器,不得私拉电线、偷窃用电,不得违规充电(如电瓶车电瓶充电)。不得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 加强住宿学生宿舍公共设施维护意识。住宿学生要自觉维护公共设施。应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统一配发的宿舍钥匙,不得私自调换和配备钥匙,不得随意将钥匙交给他人使用,不得擅自调换门锁,不得擅自改变宿舍内各种家具、设施的位置以及接入线路的走向、接口,不得擅自修改、调换水表、电表等计量装置。宿舍内各项设施发生损坏要及时报修。如属故意损坏的,应赔偿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加强住宿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住宿学生应积极做好寝室的内务卫生及垃圾分类工作,保持学生社区的环境整洁。配合学生住宿管理部门做好宿舍卫生检查。不得饲养各种宠物。不随意张贴广告、海报、乱涂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和杂物。爱护绿化,不得采摘花卉,挖掘、攀折或刻划树木,不得践踏草坪、花坛或在树枝上吊挂、晾晒衣物被褥。
第十六条 加强住宿学生社区公共场所秩序维护意识。学生应合理规范使用公共区域(如自习室、健身房、活动室、谈心谈话室、洗衣房等),遵守相关活动场所的管理规定。学生应按指定区域停放自行车、电瓶车等交通工具,不得乱停、违停。学生应文明规范使用充电桩等设施设备,不得私拉电线充电,不得故意损坏相关设备。如属故意损坏的,应赔偿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要节约水电,并按规定及时缴纳水电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费用的,按照水电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
第十八条 学院要切实履行学生日常宿舍管理职责。建立寝室长制度,加强寝室长日常工作指导。辅导员、班主任(导师)要深入学生宿舍,辅导员每周至少走访校内住宿学生1次,班主任每学期至少走访学生寝室2次,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思想、生活,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学院应建立学生自治联合会等公寓学生组织,积极发挥学生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加强楼长、层长、寝室长基层网格建设,建立寝室长报告制。结合“一站式”学生社区试点工作,在学生社区常态化引入心理咨询、生涯规划等专业力量,培育朋辈教育等品牌活动项目,解决涉及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发展等实际问题,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
第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宿舍的秩序维护、公共卫生清洁、设施维修等。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卫生检查,加大力度查处违禁电器使用等寝室违纪行为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及相关学院。建立并严格落实学生宿舍楼门卫值班制度,加强门卫对学生进出楼的管理,严格落实宿舍会客制度。加强学生宿舍楼门禁管理,及时关开因休学、复学、退学等原因离校返校学生的宿舍楼门禁和闸机。加强社区安全管理及消防安全设施维护。配合学生管理部门及时发现学生异常情况并第一时间联系相关学院做好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保卫处加强学生社区安全工作。加强学生社区巡查、进出车辆管理(含非机动车)和社会闲杂人员管控,定期开展宿舍安全隐患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积极营造安全有序的社区环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牵头开展学校学生文明寝室建设工作。落实辅导员、班主任联系学生寝室制度和辅导员入住学生寝室制度,加强住宿学生“晚归不归”教育管理,指导学院加强对住宿学生的生活指导、教育管理和发展性指导。牵头推进学校“一站式”学生社区综合管理模式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寝室文化节、社区文化节等文化活动,为学生提高素质和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区文化环境。负责将学生在寝室的行为表现纳入学生评奖评优体系和记实考评体系,对提请学校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其他部门形成合力,履行部门职责,推进文明寝室建设工作。宣传部牵头加强学生社区文化宣传阵地建设;团委将社区文化活动建设纳入到各级团学组织工作、培训体系,加强团学骨干作用发挥。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区内发生火警、火灾、盗窃、停电停水、暴雨、大雪、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宗教传播、未经批准的集会、学生打架或群殴事件,学生发生意外、突发性疾病,按照《宁波大学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大学后勤管理处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应急预案》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传染病相关规定,学生宿舍各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应主动报告学院相关人员,服从医疗机构的指导意见,配合有关宿舍的调整和安排。
第四章 校内住宿学生退宿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因毕业、退学、休学等原因退宿,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宿手续。住宿费按月结算。实际住宿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受理之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缴清住宿、水电等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退宿离校手续。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爱护公物、文明离校;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物,如有损失,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应及时搬离宿舍并带走个人物品,未及时搬离的物品,将被视为抛弃物品,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有权处置,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退宿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章 学生校外住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全日制普通教育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年满18周岁的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可在每年6月向所在学院提出下一学年的校外住宿申请。
第二十九条 可申请校外住宿的特殊情况是指:
1.学生本人患有不适宜集体生活的疾病(需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需要长期安静调养。医院证明上需注明类似“不适宜群体居住,建议不在学校住宿”等相关说明;
2.学生亲属有重疾必须学生本人近身照顾(需街道以上相关证明);
3.已婚;
4.延长学业学生;
5.因培养环节或教学实践等需要的学生。
第三十条 申请和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程序。
1.学生应在每年6月向所在学院提出下一学年的校外住宿申请。具备申请资格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宁波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
2.学生按审批表的内容如实填写校外住宿理由,由学院辅导员联系家长核实情况,并经班主任(导师)、家长签字同意或附上家长表示同意的有关材料。
3.学院初审通过后,学生应在一周内提供租房协议、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出租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若未能按时提供或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校外住宿资格。
4.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必须告知家长和学生校外住宿的有关规定,由学院、学生、家长三方签订《宁波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书》。
5.已办理校外住宿审批手续的学生,应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凡不及时办理手续者,按住宿学生对待,收取住宿费。
6.学生校外住宿地点发生变更应及时报所在学院登记备案并提供相关材料;每次申请的有效期为一学年,在申请有效期限内的学生住宿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学生住宿;校外住宿有效期满一个月前(一般为每年5月份)向所在学院申请继续校外住宿或校内住宿。
第三十一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不得租住自建房、严禁租住危房,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的自我保护,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定期向班主任(导师)和辅导员反馈自己的生活学习情况。
第三十二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应遵纪守法,严格遵守校级校规。学生因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行为(包括因此产生的纠纷、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者,一经发现,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除补收当年住宿费外,并作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未办理校外住宿申请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引起的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一经发现,根据《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学期定期排摸校外住宿学生并抽查学生校外住宿手续办理情况,学院至少每学期实地走访校外住宿学生1次,至少每个月联系校外住宿学生1次,至少每学期联系学生家长1次,加强沟通与教育管理。
第六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的处理处分按照《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尚不足以构成校纪处分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学院给予口头批评教育、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3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后勤管理处解释。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原《宁波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宁大政〔2007〕10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