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智体美劳
相关链接
联系我们

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港区七星南路169号宁波大学梅山校区竺银康楼306海洋学工办

电话:

0574-87600357

关于给予乔某某、孔某同学通报批评的决定

作者: 时间:2025-04-17 点击数:[]

全院师生:

4月7日-4月13日期间,我院2024级硕士研究生乔某某(学号2411130111)在寝室内存放电暖器,2022级本科生孔某(学号226003095)在寝室内存放洗衣机,违反了《宁波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宿舍内不得使用除寝室安装及学习类电器外其他影响寝室安全的违禁电器。

根据《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宁大政〔2017〕11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对乔某某、孔某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请全院学生务必要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化解寝室违禁电器安全风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校园稳定和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根据《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宁大政(2017)11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再次违纪将给予纪律处分。


特此通报!

宁波大学海洋学院

2025年4月17日


上一条:关于给予桂某某同学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一条:关于给予周某同学通报批评的决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