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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港区七星南路169号宁波大学梅山校区竺银康楼306海洋学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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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4-87600357

关于给予郑某某,陈某,范某某,梁某某,黄某某同学通报批评的决定

作者: 时间:2025-11-04 点击数:[]

全院师生:


         10月9日-10月13日期间,我院2023级硕士研究生郑某某(学号2311130209)、2023级硕士研究生陈某(学号2311130074)在寝室内存放电水壶和直发器,2025级硕士研究生范某某(学号2511130116)、2025级硕士研究生梁某某(学号2511130230)在寝室内存放电水壶,2025级硕士研究生黄某某(学号2511130026)在寝室内存放除湿器,违反了《宁波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宿舍内不得使用除寝室安装及学习类电器外其他影响寝室安全的违禁电器。


   根据《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宁大政〔2017〕11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对郑某某,陈某,范某某,梁某某,黄某某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请全院学生务必要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化解寝室违禁电器安全风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校园稳定和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根据《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宁大政(2017)11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再次违纪将给予纪律处分。




特此通报!


宁波大学海洋学院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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