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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港区七星南路169号宁波大学梅山校区竺银康楼306海洋学工办

电话:

0574-87600357

学生医保报销须知

作者: 时间:2020-05-14 点击数:[]

各位同学,学生报销医保费用,不管是宁波当地还是异地,都不需要学校开医保证明了。

请同学携带以下材料自行前往宁波市社保中心办理:

1. 本人身份证和医保卡(委托他人办理,需出示带本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2. 医院票据材料,包括以下两项:

(1)收费发票(财政监制章及收费章齐全,姓名正确),发票是报销金额的依据,必不可少;

(2)就医材料分门诊和住院两种情况:

门诊费用报销:当时就诊时记载的病历、医疗费用清单;

住院费用报销: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3. 特殊情况出具: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4. 外伤需在窗口填报承诺书。

报销地址:解放南路257号劳动保障大厦(宁波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旁),乘地铁2号线到鼓楼站下,解放南路方向。医保咨询电话:12333(工作日) ,医保值班电话 :83865537(双休日、节假日8:30-11:30,13:30-16:30),医保报销咨询:83865514 。

附:宁波医保政策问答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可享受什么样的门诊医疗待遇?

答: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每次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计算,在社区医院(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已纳入医保定点的学校医务室就医,医保基金支付60%;在三级医院(如第一医院)就医,医保基金支付30%;在其他医院(如第九医院)就医,医保基金支付45%;门诊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4000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4000元(含)以下

4000元以上

社区医院就医个人承担40%,基金承担60%;

三级医院就医个人承担70%,基金承担30%;

     其他医院就医个人承担55%,基金承担45%

个人承担

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可享受什么样的住院医疗待遇?

答: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担,具体见下表:

住院医疗费(年度内累计计算),发生金额30万元以上基金不再支付

起付标准

以下

起付线至

4万元(含)

4万元至

30万元(含)

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线额度:

三级医院1200元;

其他医院600元;

社区医院300元

社区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85%;三级及其他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由个人承担

社区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90%;三级及其他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85%,其余由个人承担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待遇享受人员住院时不设置起付线。

七、什么叫门诊特殊病种,可享受什么样医疗待遇?

答: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具体项目有以下8类:(1)恶性肿瘤治疗(指门诊就医中发生的化疗、放疗、内分泌特异治疗、细胞免疫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相关费用,及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药品、手术、检查费用);(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3)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4)双相情感障碍、中重度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专科治疗;(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7)血友病治疗;(8)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待遇限于门诊治疗形式。参保人员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每次门诊特殊病种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计算,具体见下表:

年度内累计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

25万元(含)以下

25万元以上

个人承担20%,基金承担80%;

个人承担

八、享受待遇后如何看病结算?

答:学生因病需要治疗的,凭本人的社保卡及医保病历本,可在我市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本校纳入宁波市区医保定点的卫生所、医务室选择就医,医疗费通过刷卡方式结算。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转外地就医的,应事先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在我市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或医保共济账户支付;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后与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结算。

外地户籍学生假期内、学生外地实习期内因病在原籍地、实习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可向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九、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能否纳入学生医保支付范围?

答:按学生医疗保险的待遇范围,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门诊、住院医疗费,没有第三方赔付责任的,由医保基金按照普通疾病的相应标准支付。

十、参保学生患大病个人负担很重有什么补助?

答: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施的同时,将实行城乡居民大病补助政策,参保学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政策范围内医疗费中,年度内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超过1.8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下列比例予以补助:1.8万元至10万元(含),补助60%;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补助70%。

居民医疗保险各项政策以最新文件为准,详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址http://rsj.ningbo.gov.cn)。

                                                                 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1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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