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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顾某某同学通报批评的决定

作者:王腾飞 时间:2024-12-13 点击数:[]

全院师生:

12月4日晚,我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顾某某在梅山校区中试基地二楼因个人实验操作不当,忘记关闭淡水阀门导致海水倒灌,严重违反了实验室管理规定。

根据《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宁大政〔2017〕114号)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对顾某某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希望全院师生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宁波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提高责任意识,规范实验操作,切勿有侥幸大意心理,时刻紧绷安全之弦,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特此通报!




宁波大学海洋学院

2024年12月13日


上一条:关于给予欧阳某某、郑某某同学学院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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