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智体美劳
相关链接
联系我们

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港区七星南路169号宁波大学梅山校区竺银康楼306海洋学工办

电话:

0574-87600357

关于给予欧阳某某、郑某某同学学院通报批评的决定

作者:林玲 时间:2025-03-17 点击数:[]

全院师生:

3月3日-3月9日期间,我院2022级硕士研究生欧阳某某(学号2211130041)在寝室内存放除螨仪、加湿器;2024级硕士研究生郑某某(学号2411130063)在寝室内存放除电热水壶,违反了《宁波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宿舍内不得使用除寝室安装及学习类电器外其他影响寝室安全的违禁电器。

根据《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宁大政〔2017〕11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对欧阳某某、郑某某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请全院学生务必要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化解寝室违禁电器安全风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校园稳定和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根据《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宁大政(2017)11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通报批评后再次违纪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特此通报!

宁波大学海洋学院

2025年3月17日


上一条:关于给予王某某、周某某等同学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一条:关于给予顾某某同学通报批评的决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