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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港区七星南路169号宁波大学梅山校区竺银康楼306海洋学工办

电话:

0574-87600357

关于给予王某某、周某某等同学通报批评的决定

作者: 时间:2025-03-20 点击数:[]

全院师生:

3月10日-3月16日期间,我院2024级博士研究生王某某(学号2401130110)在寝室内存放电水壶,周某某(学号2401130152)在寝室内存放养生壶;2021级硕士研究生朱某某(学号2111091121)在寝室内存放电熨斗;2023级硕士研究生秦某某(学号2311130174)在寝室内存放洗衣机;2022级本科生曹某某(学号226003724)在寝室内存放煮蛋器违反了《宁波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宿舍内不得使用除寝室安装及学习类电器外其他影响寝室安全的违禁电器。

根据《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宁大政〔2017〕11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对王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秦某某、曹某某进行全院通报批评。

请全院学生务必要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化解寝室违禁电器安全风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校园稳定和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根据《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宁大政(2017)11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再次违纪将给予纪律处分。


特此通报!

宁波大学海洋学院

2025年3月19日


上一条:关于给予魏*博同学院内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一条:关于给予欧阳某某、郑某某同学学院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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